关于发布《延安市招标投标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延市招协发〔2022〕3号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规范延安市招投标争议处理活动,公平、公正解决招投标主体之间发生的招投标争议,维护招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秩序,我会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了《延安市招标投标争议处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安市招标投标争议处理办法》
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
2022年6月1日
延安市招标投标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安市招投标争议处理活动,公平、公正解决招投标主体之间发生的招投标争议,维护招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秩序,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招投标主体之间发生的招投标争议。
第三条 协会接受委托作为招投标争议调处机构,负责组织与协调招投标争议处理工作,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争议处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尊重社会道德规范与商业惯例,遵循当事人自愿、公平、公正、务实、高效原则。
第五条 招投标争议处理以和解、调解、出具意见书方式进行,实行专家组负责制。
专家组根据本办法,遵循独立、公平、公正、便捷原则,解决招投标争议。
第六条 协会积极与招投标监督部门、交易中心、项目审批局、发改委等部门建立交流沟通机制,不断完善招投标争议多元化调处机制。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争议受理范围为发生在延安市的招投标争议,包括项目地点在延安市或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工商注册地址在延安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争议处理无具体相对人、无具体争议事项的;
(三)已在法院起诉或争议已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招标监督部门已经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处理结果的;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适宜受理的争议;
(五)其他情况。
第三章 争议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向协会提交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申请人可先向协会提交争议处理申请书扫描件,2个工作日内提交原件。
第十一条 协会收到争议处理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协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受理决定以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协会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争议处理申请书以电子方式转发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收到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协会提交答辩书。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争议处理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接受或者反驳争议处理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争议处理程序。委托代理人参加争议调处程序,应当向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在决定受理争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立专家组。
协会发现存在第八条情况时,可随时暂停甚至取消争议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专家组由协会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从协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争议双方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专家符合应回避情形的,可申请专家回避并提出回避理由。协会认为符合回避情形的,决定专家回避,并及时补抽专家。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争议作出处理意见书)。必要时,专家组可以决定延迟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在专家组作出处理结果之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向协会提出专家回避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协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专家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与专家组进行单方联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与专家组间的联络应当通过协会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平等对待各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认为争议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可委托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协会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有权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充提供查明事实的相关材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予配合的,专家组有权在其自由论证范围内作出认定。
第二十九条 在争议处理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起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或另行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应当及时通知协会终止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在专家组作出处理结果之前,争议处理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向协会提出撤销争议申请的;
(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就争议事项作出裁决的;
(三)专家组认为争议处理程序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的。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活动仅收取成本费。专家费及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 处理结果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争议事实与证据情况处理争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可以在专家组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法达成和解,申请调解的,专家组应当及时调解。难以调解的,专家组根据情况应当及时出具处理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和解协议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解协议一经签字盖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十四条 调解书由专家组成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协会加盖公章。调解书一经签字盖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十五条 处理意见书应当按照专家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每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依照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记录在案。处理意见书由专家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协会公章。处理意见仅作为当事人解决招投标争议的参考依据。当事人不采纳处理意见的,可按相关规定提起投诉、诉讼、仲裁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