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延安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市招协发〔2022〕4号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会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了《延安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安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
2022年6月1日
延安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延安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招标方案编制、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及发布、编制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编制及发布、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及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协助签订合同等。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招标方案编制、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及发布、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编制及发布、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及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协助签订合同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延安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仅作为延安市招标代理服务计取费用的指导性依据,非强制性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中标人可作为参考标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支付。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代理开始之前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由中标人支付,并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或计算标准。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企业收取专家评审费、专家交通补助费、会务费,可与招标人约定由招标人另行支付专家评审费、专家交通补助费、会务费。以上费用可以在签署招标代理合同时明确约定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与招标代理服务费一并支付。
第八条 严禁以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巧立名目、串通价格、低于成本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万元以下 |
1.8% |
1.8% |
1.2% |
100~500万元 |
1.3% |
1% |
0.8% |
500~1000万元 |
0.8% |
0.6% |
0.55% |
1000~5000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万元~1亿元 |
0.25% |
0.1% |
0.2% |
1~5亿元 |
0.05% |
0.05% |
0.05% |
5~10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10~50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50~100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100亿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注: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
第十一条 项目分多个标段的,以每个标段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以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上下浮动幅度为20%,收费金额由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方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本指导标准计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超出5000元的按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方要求出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须另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收费标准按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超出本指导意见所指范围的,如合同咨询或其他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经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